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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机动车集中保险邀请招标书
项目名称:机动车集中保险
负责人: 罗志文
联系人: 王怀书、谢勇
联系电话:0813-8111856 13990081613 13890094516
地 址:自贡市大山铺镇大山村1组
邮 编:643000
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月3日
邀请招标投标须知
一、本次招标保险车辆基本状况:
1.自贡市公交集团公司二公司城市大客车183辆。
2.自贡市公交集团公司三公司城市大客车260辆。
3.自贡市公交集团公司宇星公司城市大客车287辆。
4.自贡公交集团吉兴运业有限公司公交大客车24辆、道路客运车辆156辆,小计180辆。
5.自贡市公交集团公司出租车138辆。
6.自贡市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货车289辆。
7.自贡市公交集团驾驶员培训学校小车127辆、中客车1辆、大客车12辆、大货车6辆,富顺国信公交驾校小客车20辆,小计166辆。
8.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务车52辆(含子公司)。
合计:1555辆(具体台数以投标车辆汇总表为准)。
二、招投标方式:招标人保险车辆分两个标段进行招投标。
第一标段邀标保险险种情况:
1.自贡市公交集团公司二公司城市大客车,投保险种:交强险。
2.自贡市公交集团公司三公司城市大客车,投保险种:交强险。
3.自贡市公交集团公司出租车,投保险种: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限额每座4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每座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
4.自贡市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货车。投保险种:交强险、车身险(限额以双方约定为准)、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每座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附加精神损害赔偿险(限额2万元)。
以上保险险种及限额,招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以增减或者变更,但仍按本次招投标方法和待遇执行。
第二标段邀标保险险种情况:
1.自贡市公交集团公司宇星公司城市大客车,投保险种:交强险。
2.自贡公交集团吉兴运业有限公司公交大客车、投保险种:交强险;道路、农村客运车辆,投保险种: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每座限额4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
3.自贡市公交集团驾驶员培训学校小车、中客车、大客车、大货车,富顺国信公交驾校小客车;投保险种:交强险。
4.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务车,投保险种:交强险。
以上保险险种及限额,招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以增减或者变更,但仍按本次招投标方法和待遇执行。投标人需要每辆车详细信息的,请到集团公司安全部提取。
三、基本要求:
1.招标人本次招标划定的保险投标标段将不作变更,投标人可以投一个标段或两个标段。每个标段只能由一个投标人中标,一个投标人可中标两个标段。
2.第一标段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保险服务网点必须覆盖全国四级以上城市。
3.被邀请参加投标者,自愿参与本次招标活动,认可招标文书,遵守本次招标程序,并缴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
4.本次中标人应缴纳履约定金,第一标段缴纳履约定金200万元,第二标段缴纳履约定金70万元,用于保证合同期内如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担保(也可用于招标人保险事故处理垫支费用周转)。
5.本次中标人的保险合作协议期限为三年(2016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止)。
6.投标人应将不低于保费60%金额的事故车维修业务,定点在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具备资质的车辆维修单位修理。
四、投标报价、保险方案、保险理赔服务承诺的要求:
1.本次招标每标段采用一次性报价,报价单中需报保险费总额及各险种保险费返点比例,放置在投标文件正本内第一页或单独封装,报价单须有投标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行业特点、车辆分布、保险状况、使用性质和具体状况制作保险理赔服务方案。其中,必须对招标人的保险理赔服务协议作出响应和明确具体的办法。
3.投标人制作的保险理赔服务方案中应包括各险种保险费优惠比例、返点比例、事故费用预付、垫支的比例和承诺。
4.招标人各险种涉案自费药的承担比例不得超过医药费的6%,但承运人责任险中不扣除自费药比例。
5.保险合同时效以投保人、被保险人申请理赔之日起计算,两年为限。
6.受伤人员住院期间,原则上一人护理,护理费在90~120元/天,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实需要两人护理的凭医嘱处置。招标人为节约费用,使伤者提前出院的,经招标人审核,确需出院护理费的,由招标人决定每日护理费按50~80元/天计算,护理天数原则上不超过60天(特殊情况除外)。
7.参与此次招投标的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子公司保险车辆相互之间属于第三者,车辆之间互为第三者,享受三者保险待遇。
8.事故处理中,人伤、车损费用 10000元内由招标人自行协商处理,招标人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投标方凭据理赔。非诉讼理赔中,非城镇人口依法必须参照城市人口标准处理的,由招标人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投标人按城市人口标准理赔。非诉讼案中精神抚慰金赔偿:按自贡市标准,由招标人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投标人凭据理赔。
9.投标人必须建立快处快赔程序,适用不提交单据的简易理赔程序,由投标人查勘人员核损确认后,三日内直接由投标人按实理赔。对于在3万元以下的事故理赔,投标人在收到理赔申请7个工作日内赔付。
10.承运人责任险中的“法律费用”包含: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施救费。具体限额以合同约定为限。但涉及双方的保险合同诉讼产生的法律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人不选择免赔额限制投保。
11.招标人保险理赔案件资料由投标人上门服务签收。
五、投标文件及投标递交事宜
1.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出具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投标人须对投标文件所述内容真实性负责,因投标文件虚假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应自行保留投标文件底稿,投标文件一经投递均不退还。投标文件需提供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2.投标书递交截止日之前,投标人可以到招标人处查询车辆、事故、保险数据。投标书送至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
3.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正式函件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投标人参与投标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六、本次邀请招标的程序和方法:
1.2016年 3月4日下午,在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五楼505会议室(自贡东站),召开邀请招标说明会,公布邀请招标方案,领取邀请招标书。
2.2016年3月18日上午10时止,投标人将投标书递交自贡市公交集团公司安全部。
3.2016年3月18日下午14:00时,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开标、述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七、评标、定标、中标:
1.评标:由市级相关部门及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
2.评标办法:
采取百分值的评分办法,由评标委员会以评分办法进行评比,按每标段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报自贡市公交集团公司确定中标人,2016年3月18~19日发放书面中标通知书。
3.签订《保险合作协议》、《保险理赔服务协议》:
中标人于2日内与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保险理赔服务协议》,并交纳履约定金,逾期未缴纳的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另行与其他投标人签订协议。
八、邀请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处置:
1.投标人应当于递交标书前缴纳投标保证金,逾期未缴纳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开户名: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四川省自贡市商业银行大山铺支行
账号:404012000000355669
行号:313655004042
2.投标人公布中标结果后7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保险合作协议履约定金(不计息)。
九、在保险合作期间内,招标人新增车辆投保参照上述《保险合作协议》、《保险理赔服务协议》执行。
十、本机动车集中保险邀请招标书由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机动车保险合作协议
2.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协议
3.机动车集中保险邀标评分办法
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月3日
附件1:
机动车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通过邀标程序乙方为甲方机动车保险第 标段中标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本协议适用于乙方承保的全部车辆(含甲方子公司车辆)
一、中标范围:
甲方 机动车保险 台车辆(详见《附件: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保车辆汇总表》)。
二、投保险种及保险费率:
1.年保险费以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实际保费为准:
① (中标车辆)
② (保险费优惠比例、返点比例)
③
2.甲方增加、减少的车辆,车辆的保险险种、金额,按上列标准执行。
3.协议期内,若遇国家、保险行业对保费标准调整的,按调整标准执行。
三、合同协议期限:
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 月 日零时起至2019年 月 日24时止。保险合同以合同期内最后一台车保险合同到期为准。期满前60日内,乙方书面表示继续合作意向的,参与甲方招投标享有优先权。
四、合同履约定金约定:
1.履约定金:乙方按中标的标段缴纳履约定金,用于保证合同期内如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担保(也可用于甲方保险事故处理垫支费用周转)。合同期满,甲方返还乙方(不计息)。履约定金的处置适用我国《担保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
2.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将本合同约定的履约定金( 元,大写 )一次性缴纳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利取消乙方中标资格,不返还投标保证金,与其他投标人签订保险合作协议、保险理赔服务协议。
五、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
1.双方约定:车辆保险合同按年度签订,甲方所属车辆及子公司车辆保险合同,由甲方及子公司与乙方所属中心支公司分别签订,甲方及子公司为被保险人,甲方为投保人。
2.第一合同年为理赔服务质量试用期,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续签保险合同,理赔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续签保险合同,解除本协议履行。
3.合作协议期限内,承保车辆的续保由乙方提前30日通知甲方做好相关工作,做到不漏保,续保及时,漏报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六、双方权利义务:
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一方行使权力时,不得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双方权利义务适用《合同法》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七、双方约定:
1.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子公司保险车辆相互之间属第三者,相互碰撞发生事故属于互为三者性质,乙方应予赔付。
2.甲方保险理赔案件的资料由乙方上门服务签收,由乙方承担责任。
3.人伤事故理赔中,甲方承担自费药的比例按产生医药费的 %计算,但承运人责任险中乙方不得扣除自费药比例。
4.承运人责任险甲方不选择免赔额限制投保。
5.事故处理中,人伤、车损费用 10000元内由甲方自行协商处理,甲方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凭据理赔。非诉讼理赔中,非城镇人口依法必须参照城市人口标准处理的,由甲方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按城市人口标准凭据理赔。非诉讼案中精神抚慰金赔偿:按自贡市较高标准,由甲方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凭据理赔。
6.保险合同时效以甲方申请理赔之日起计算,两年为限。
7.乙方承诺将不低于保险费金额60%的维修业务量交由甲方所属具备资质的车辆维修单位修理,享受乙方定点维修待遇,双方按年度进行考核。定点维修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吉兴公司修理厂(客车定点)、飞驰公司修理厂(货车定点)、和众公司修理厂(轿车定点)。
8.乙方应支付的保险兼业代理费,按本协议约定比例金额以每季度支付一次的方法,统一支付给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在履约定金中品迭。
八、违约责任、赔偿责任、违约金及合同的修改、变更、解除、终止:
1.由于一方的过错,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
2.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甲方不返还乙方所缴纳履约定金,双方约定违约金按本合同年保费3%标准执行。
3.本《机动车保险合作协议》条款与乙方保险格式条款发生矛盾或冲突的,以本《机动车保险合作协议》及《保险理赔服务协议》所述条款为准。
4.因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的未尽事宜及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各自保留权利。
5.合同的修改、变更,均须经双方同意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期限内,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或者一方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九、特别约定:
十、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包括:
(1)《附件:投保车辆汇总表》;
(2)《保险理赔服务协议》;
(3)《邀标书》。
甲方: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2016年 月 日
附件2:
保险理赔服务协议
甲方: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全面履行甲乙双方签定的《机动车保险合作协议》,进一步完善处理好保险事务,甲乙双方就保险理赔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赔偿处理基本程序
(一)保险事故报案
所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事故,被保险人均应于48小时内向乙方报案。对于伤者出险当时无症状,而后又向甲方提出索赔的,补报案时间从伤者发现症状之日起不应超过七个工作日;超过七个工作日的应要求伤者证明其伤情与公交车辆营运有直接关系、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受伤经过,对于此类案件乙方予以立案,已立案案件由乙方相关人员对处理进度进行及时跟踪与信息反馈。
(二)索赔资料交接
乙方在收案前,向甲方有关管理人员公布收案必备手续要素标准;收案时,收案人员应会同甲方交案人员对所交赔案进行认真审核、验收,并作好赔案交接登记确认手续。经乙方收案人员认定符合标准的案件,一经收案人收取后,该案即进入理赔程序,同时乙方对所交理赔材料承担责任。
(三)赔偿时限管理
乙方对甲方快处快赔案件,适用不提交单据的简易理赔程序处理,由乙方查勘人员核损确认后,在3日内直接由乙方按实理赔。对于在3万元以下的事故,乙方在收到理赔申请7个工作日内赔付。
(四)赔付情况反馈
乙方赔付时将向甲方提供赔款计算清单、赔付差额细则说明、赔款划付证明;并按月向甲方指定部门反馈最新报案记录、赔付情况(含已赔付及尚未赔付并注明未赔付的原因)。
二、赔偿处理基本原则
(一)赔偿处理的依据
乙方赔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保险合作协议》、《保险理赔服务协议》、保险条款等规定进行赔付。
三、赔偿项目及基本标准
事故相关费用及项目处理除根据上述依据进行理赔处理外,结合公交系统赔案特点与特殊性,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理赔凭据及基本标准明确约定如下:
(一)理赔原则、理赔依据、凭据
1.赔偿项目及金额,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理赔。
2.赔偿项目及金额,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凭本协议约定项目、金额理赔。
3.甲方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理赔的,乙方不得扣除判决书、调解书确认项目及金额。甲方申请理赔时不再提交票据。
4.甲方在本协议约定职权范围内签订的“赔偿协议”理赔时,乙方不得扣除项目及金额,甲方应提供相应票据。(另有约定除外)
(二)基本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单证确定;伤者住院天数按实际计算。
一次事故产生的自费药(只含医药费用)由甲方按医药费总额 %比例承担;承运人责任险中乙方不得扣除自费药金额。
伤者救治所需的检查费,凭检查报告单及凭据,乙方予以理赔。
伤者门诊费、挂号费随案凭票理赔;伤者住院期间所用盆、壶用具(限一套)及陪床费予以全额理赔。
伤者住院治疗中所产生的治疗辅助器材、器具费用,乙方给予理赔。
续医费:伤者在治疗未愈的情况下提前协商出院或者提前结案,确需续医费的,甲方可给予不超过已产生治疗费30%比例的续医费,由甲方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乙方凭据理赔;特殊情况没有产生医药费一次性处理的,2000元内由甲方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乙方凭据理赔。
2.误工费:甲方应尽量提供误工收入证明,属于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年平均收入或相关行业的收入进行理赔。误工时间确认顺序: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适用医院医嘱证明;最后适用疑难、复杂事故协商处理方式。
3.护理费:受伤人员住院期间原则上一人护理,护理费按90~120元/天计算,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乙方凭据理赔。确实需要两人护理的,凭医嘱处置,乙方凭据理赔。异地就医的,护理费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平均收入执行。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出院后护理费:伤者出院,有医院在病情证明或出院证明上注明出院后需要后期护理的,每日护理费按80元/天计算,护理天数按医嘱确定,乙方凭据理赔;没有医嘱的,甲方为节约费用,促使伤者提前出院确需后期护理的,由甲方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每日护理费按50-70元/天计算,护理天数原则上不超过60天(特殊情况除外),乙方凭据理赔。
4.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非诉讼理赔中,非城镇人口依法必须参照城市人口标准处理的,由甲方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按城市人口标准理赔。
5.交通费:伤者(含陪护人员)因就医治疗支出的交通费以及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由甲方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凭据理赔。
6.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宿费:甲方单方处理事故中,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按照四川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住宿标准予以确定,乙方凭据理赔。
7.物损费:衣物、手机等财产应提供票据并折旧赔偿。如遇无票据情况,在1000元内可以由甲方安全部门负责人确定,乙方凭据理赔;超过1000元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8.精神抚慰金:在非诉讼案件中,按自贡市通常标准3000~6000元一级差计算,由甲方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凭据理赔。
9.车辆停运损失费:事故造成第三者车辆损失,在车辆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停运损失费按80-150元确定(含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由甲方确认,乙方凭据在交强险、三者险中理赔。
10.简单事故处理中,人伤、车损费用 10000元内由甲方自行协商处理,甲方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凭据理赔。
11.甲方承运人责任险中的“法律费用”包含: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施救费。具体限额以保险合同约定为限。但涉及双方的保险合同诉讼产生的法律费用由乙方承担。
12.保险合同时效以投保人、被保险人申请理赔之日起计算,两年为限。
四、代位赔偿、索赔的问题
1.对投保车辆发生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事故,在第三人未保险或者第三者确无赔偿能力条件下,乙方将甲方损失核定代位赔偿给甲方,甲方授权乙方向第三人追偿。
2.伤者(第三方)避责案的处理。交通事故中,因伤者原因与甲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事故无法结案的,或者甲方不能收回垫支款的,凭甲方赔偿协议及凭据,乙方凭据理赔,甲方对第三方承担责任。
五、特别约定:
1. (双方垫付费用的约定)
2.
3.
六、其他事项
(一)本《保险理赔服务协议》所述条款与乙方保险条款发生矛盾或冲突的,以本《保险理赔服务协议》所述条款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二)双方签订保险协议后,应认真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无论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本协议约定之外的保险事故理赔按乙方规定的理赔程序办理。
(四)本协议约定内容适用于甲方对保险事故调解、诉讼中处理事故适用。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2016年 月 日
附件3:
机动车集中保险邀标评分办法
一、每个标段投标方案评分总分为100分。
二、评分细则(评分过程中,得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一)保险费用的经济性分值(60分)
保险费用在投保人、投保险种及限额相同的情况下,分别以返点比例的高低进行评分,满分60分。
第一标段
1.交强险部分(15分)。返点比例最高者得15分,返点比例最低者得9分,其余投标人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9+(15-9)÷(最高返点比例-最低返点比例)×(该投标人的返点比例-最低返点比例)
2.三者险等商业保险(35分)。返点比例最高者得35分,返点比例最低者得21分,其余投标人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21+(35-21)÷(最高返点比例-最低返点比例)×(该投标人的返点比例-最低返点比例)
3.承运人责任险部份(10分)。返点比例最高者得10分,返点比例最低者得6分,其余投标人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6+(10-6)÷(最高返点比例-最低返点比例)×(该投标人的返点比例-最低返点比例)
第二标段
1.交强险部分(25分)。返点比例最高者得25分,返点比例最低者得15分,其余投标人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15+(25-15)÷(最高返点比例-最低返点比例)×(该投标人的返点比例-最低返点比例)
2.承运人责任险部份(35分)。返点比例最高者得35分,返点比例最低者得21分,其余投标人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21+(35-21)÷(最高返点比例-最低返点比例)×(该投标人的返点比例-最低返点比例)
(二)保险理赔服务方案分值(40分)
1.理赔时效(2分):实行快处快赔制度,适用简易理赔程序,得1分,无该制度不得分;3万元以下的事故 7个工作日内赔付得1分,超过不得分。
2.自费药的扣除(6分):按总药费6%比例扣除得2分;每减少1%得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6分。自费药扣除超出总费用6%不得分。
3.续医费(3分):响应续医费要求得3分,部分响应的得1分,不响应不得分。
4.护理费(3分):响应护理费要求的得3分,部分响应的得1分,不响应的不得分。
5.承运人责任险法律费用(2分):响应承运人责任险法律费用得2分,部分响应得1分,不响应不得分。
6.人伤、车损费用处置(6分):人伤、车损费用10000元内由甲方自行协商处理,响应得6分,部分响应得3分,不响应不得分。
7.定点维修承诺(2分):保费总额60%的维修业务量交由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具备资质的车辆维修单位修理,响应得2分,部分响应得1分,不响应不得分。
8.停运损失费(2分):响应得2分,部分响应得1分,不响应不得分。
9.事故费用垫付(10分):全额垫付得10分;垫付99%~50%得7分;垫付49%~25%得5分;垫付24%~10%得2分;垫付10%以下不得分。
10.代位索赔(2分):响应伤者(第三方)避责案的处理得2分,不响应不得分。
11、投标文件规范(2分):投标文件制作优秀得2分,良好得1分,一般得0.5分。
三、本评分办法以招标人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