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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发布的《4辆旅游客车采购公告》中《采购文件》附件3:《保证金承诺书》中“一、我公司成为客车成交供应商后,向采购人缴纳人民币壹拾伍万元作为交车保证金,如逾期交车,每台每日扣罚交车保证金人民币壹仟元,并承担相应损失”,因笔误,更正为: “一、我公司成为客车成交供应商后,向采购人缴纳人民币壹拾贰万元作为交车保证金,如逾期交车,每台每日扣罚交车保证金人民币壹仟元,并承担相应损失”。
特此公告。
自贡公交集团吉兴运业有限公司
二O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